中国对日投资法人的章程条款2007年11月06日
陶艳华律师 法人的章程条款分为绝对性条款和相对性条款。若不写入章程则章程本身无效的条款是绝对性条款。只有写入章程才有法律效应的条款是相对性条款 1.股份公司的章程条款 (1) 绝对性条款: 目的、商号、总部所在地、设立时所出资的资产价格或其最低金额、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址 (2) 主要的相对性条款 实物出资人的姓名、出资目的财产及其价格以及相应所获的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打算在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及其价格和转让人的姓名,应归属于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关于设置监事、设置董事会、利润分配的 相关规定 2. 合同公司的章程条款 (1) 绝对性条款: 目的,商号,总部所在地,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表明全体出资人为有限责任出资人、出资人的出资目的 (2) 相对性条款: 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自由决定。 3.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 (1) 合伙合同的绝对性条款: 经营范围、名称、办公场所的地址、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合伙合同的生效日期、存续期、合伙人的出资目的及其金额、合作社的会计年度。 (2) 合伙合同的主要相对性条款: 表明合伙合同的变更无需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决定业务的执行无需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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