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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日投资机构的撤销、解散、清算手续

2007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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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艳华律师
一、 分支机构的撤销
        撤销分支机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另外,为了让分支机构的债权人对撤销分支机构提出异议,要保留1个月以上的期限。
        分支机构撤销手续的一般程序:
      (1)外国企业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2)通过个别通知或官方媒体催告债权人对撤销分支机构提出异议;(3) 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纳税管理人;(4)清算剩余资产;(5)撤销分支机构(发布上述2的通知和公告1个月以后);(6)编写有关撤销分支机构的宣誓陈述书;(7) 驻日大使馆领事认证宣誓陈述书;(8)向法务局申请注销分支机构;(9)获得注销证明书(申请注销后2周);(10)向税务机关等申报分支机构的撤销.
        二、子公司的解散、清算
        解散和清算子公司必须办理下列手续。为了让债权人对清算子公司提出异议,要保留2个月以上的期限。但是,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负值时,不得进行下列的主动清算,必须由法院主持办理特别清算手续。
       子公司解散、清算手续的一般程序:
      (1)股东大会等通过决议解散子公司并选聘清算人;(2)向法务局申请解散子公司并注册选聘的清算人;(3)向税务机关申报解散子公司以及选聘的清算人;(4)通过个别通知或官方公报催告债权人对清算子公司提出异议;(5)确定和分配剩余资产;(6)股东大会等决议批准清算终结(发布上述4的通知和公告2个月以后);(7)向法务局申请注册子公司的清算终结;(8)获得注销证明书(申请注销约2周以后);(9)向税务机关等申报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清算终结.
        三、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解散、清算
        解散和清算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必须办理下列手续。与解散清算日本法人相同,为了让债权人对清算提出异议,要保留2个月以上的期限。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解散、清算手续的一般程序:
      (1)全体出资人同意解散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并决定清算人;(2)向法务局申请解散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并注册选聘清算人;(3)向税务机关申报解散有限责任事业组合以及选聘的清算人;(4)通过个别通知或官方公报催告债权人对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清算提出异议;(5)确定和分配剩余资产;(6)全体出资人同意清算终结(发布上述4的通知和公告2个月以后);(7)向法务局申请注册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清算终结;(8)获得注销证明书(申请注册约2周以后);(9)向税务机关等申报有限责任事业组合的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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