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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007年09月06日        摘自:中日经贸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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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和转型的需要,便利区内企业贸易投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了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在继续保持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调整了购汇、结汇等保税监管区域内外不尽一致的政策内容,并进一步简化了对外支付审核程序。
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
      1、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3、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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