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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设立企业类型及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2007年09月06日        摘自:中日经贸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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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日本设立企业类型
     日本法人公司根据《会社法》和《有限会社法》的规定,企业形态分为以下四种形态:合名会社、合资会社、有限会社、株式会社,企业的设立程序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相同。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多为株式会社。株式会社的设立方式通常包括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外国投资者在日设立株式会社通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的形态大致可分为设置代表事务所、分公司以及法人公司三种。
     (一)设置代表事务所:代表事务所的设立原则上自由,并且不须提交任何申请,也不发生任何法人税征缴问题。代表事务所不具备营业活动职能,只局限于向本国母公司提供市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调查研究,为母公司代购资产并代保管等。
     (二)设置分公司:对外国企业在日本境内设置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等,日本外汇法上按“对内直接投资”进行处理。原则上,除应向财务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进行事后报告外,(属于限制行业的应进行事先申请),还应按商法规定进行外国法人登记。
     (三)设立法人公司: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法人公司,也属于日本外汇法“对内直接投资”的管辖范围。除了应提交事后报告外,根据营业目的有时还应提交事前申请。至于其他的各种商业登记手续、税务手续、劳动手续等等与日本国内企业相同。

      二、日本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日本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对日直接投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外资提供便利:
      a.  日本《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对投资于被日本政府认定为特定对内投资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流通业、服务业等151个行业,出资比例超过1/3的外国投资者,日本政府提供优惠税率和债务担保。外资企业成立5年内所欠税款可延长到7年缴纳;
      b.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外国投资者或属于外资企业在设厂、设备投资、研究开发、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融资;
      c. 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予外资减免事业税、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并给予资金补贴帮助企业顺利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对购置厂房建筑物、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便利;
      d. 日本中小企业与特定外资企业有一定金额以上的商品和劳务交易时,经当地政府确认,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获得2.35亿日元以内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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